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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工商時報╱記者呂雪彗╱台北報導】
行政院昨天公布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,有盈餘才有獎金,達到法定盈餘事業可拿到1.2個月績效獎金,若加計政策因素而仍低於法定盈餘者,僅能按比例領取績效獎金,如有超額盈餘企業,最高可達2.4個月。
這項制度,經濟部、財政部、交通部等各部會所屬國營事業,一體適用。
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指出,行政院所提之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改善方案,是根據國營事業不同屬性,進行差異性調整,以符合社會期待並合理保障國營事業員工權益和尊嚴,且一改過去齊頭式發放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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